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應鴻 被上訴人即被告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楚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