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 吳妙猜 被告 許秀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此旨。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具體指明被告之身分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並對其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因起訴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