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40號聲請人 諸乾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4年2月9日│1,116,000元│GD0000000│││行敦化分行│行敦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