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21號聲請人 盧金旺 訴訟代理人 劉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2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摩根台灣基金│00000000│1│5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