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OO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OO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