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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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41號原告 黃林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張詩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