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陳新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陳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