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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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20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林翠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享鉅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享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享鉅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95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