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忠揚
代 理 人  梁志豪 律師
相 對 人  翁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准許聲請人法律扶助,是依法聲請本院准許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
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且列為低收入戶,有
聲請人所提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高雄市鳳山區低收入戶證
明書附於100年雄補字第481號卷可稽;而本院依職權調閱
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顯示,聲請人於99年度僅有薪資所得
新台幣102,000元,並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可證,是聲請人釋明其為無資力之人應堪認定
。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清償借款事件,有本院調取之上
開101年度雄補字第481號卷宗為憑,而聲請人相對人清償
借款,亦據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偵字
第2952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佐,其訴由形式審查亦非顯無勝
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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