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 律師本件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免延誤訴訟,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二、被繼承人 劉致祥 及其配偶 劉羅 和妹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劉致祥之長子、次子姓名及除戶謄本,該二人之繼承系統表與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附繕本。
三、被繼承人 劉瑞祥 及其配偶 劉曾有 妹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己○○之「手抄」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 劉光祥 及其配偶 劉黃 四妹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劉焱滉、 劉榕 滉之除戶謄本,渠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 追加渠 等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已列為被告者,毋庸追加)。繼承人庚○○之戶籍謄本。
五、被繼承人 劉淦祥 及其配偶 劉彭 三妹之除戶謄本。繼承人劉照滉、辛○○、丁○○、癸○○、乙○○、 劉淑雲 、丙○○之戶籍謄本。
六、被繼承人 劉光輝 、配偶 劉張氏 四妹,及其繼承人 劉烘彬 之除戶謄本。被繼承人劉光輝五子之姓名及戶籍謄本。劉光輝之繼承人戊○○、 劉耀彬 之戶籍謄本。
七、上述所列之人或其繼承人,經查戶籍資料若有死亡者,則應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