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2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月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2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月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