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2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8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6│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7│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