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1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514│├──┼──────────────┼───────┼──┼──┤│002│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849│├──┼──────────────┼───────┼──┼──┤│003│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976│├──┼──────────────┼───────┼──┼──┤│004│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47│├──┼──────────────┼───────┼──┼──┤│005│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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