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臺東縣長濱鄉農會合作金庫臺東分行│97年7月9日│750,000元│RA0000000│││0││││││││1│││││││└─┴─────────┴─────────┴───────────┴────────┴────────┴──┘以上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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