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 施學宏 │花蓮一信台東分社│97年7月31日│100,000元│R0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