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國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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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簡字第4號

原告A女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女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係以新北市衛生局為被告,自應先以書面向上開機關請求,經協議不成或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者,始能提起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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