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915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即聯晟工程行
統一編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聯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甲○○即聯晟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若為獨資,請列甲○○即聯晟工程行;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聯晟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甲○○)。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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