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55號
上訴人 韓佳達
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十九時一分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