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00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一個月當計收新台幣壹佰元,延滯二個月當月計收新台幣參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沈淑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