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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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裁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及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一纜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月│├───────┼─────────────┼─────────────┤│犯罪日期│95年7月27日、28日│95年12月29日至96年1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831號│96年度偵緝字第2875號│├───┬───┼─────────────┼─────────────┤│最後事│法院│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96年度易字第5194號││├───┼─────────────┼─────────────┤││判決│96.05.31│96.11.29│││日期│││├───┼───┼─────────────┼─────────────┤│確定│法院│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96年度易字第5194號││├───┼─────────────┼─────────────┤││確定│96.06.20│96.12.26│││日期│││├───┴───┼─────────────┼─────────────┤│附註│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8737號│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778號│││(96年執減更字第8161號)(││││96年聲減字第3537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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