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2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曾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