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智鴻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
陳夏毅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智鴻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智鴻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00年1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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