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請人 游松進
相對人 許阿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110年4月14日,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2號和解筆錄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東勢鄉
安南
932
2646.00
1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