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後壁冰糖醬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清秀 (HUANGWANNA)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55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4,457元(計算式:44萬0,781元+32萬3,676元=76萬4,457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