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告代號AV000-A111223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

被告 姚科廷

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潘明彥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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