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告代號AV000-A111223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
被告 姚科廷
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潘明彥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