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31號

原告 王惠正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被告 陳志育

周瑋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詐欺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12年5月9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經查詢本院分案記錄,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份在卷,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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