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4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一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以駕駛大客車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十八時十五分許,駕駛BB-六五九號營業大客車由基隆往宜蘭方向行駛,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措施,以防危險發生,在途經台北縣○○鎮○○○路九二‧七公里處,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與同疏未注意由對向車道跨越雙黃線行駛超車之 黃添壽 所駕駛之CD-九七二八號自用小客車相撞肇事,致被告所駕駛之大客車煞車系統及方向盤失靈,因而撞上路旁之行人 孫思琳 ,當場死亡。因認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云云。經審理結果,認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部分並未調查,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苟非調查之途已窮,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如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率行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㈠、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甚明。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之記載及現場照片所示(見偵查卷第十二頁,第一審卷第七十八、七十九頁),本件肇事地點係減速車道、彎曲路附近,為限速四十公里之路段,當時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縱如被告所稱是在十公尺至十五公尺前才看見黃添壽駕駛之來車(見原審卷第三十頁正面),惟是否因其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致未能及早發現來車?又其發現來車超越雙黃線駛來時,有無立即按鳴喇叭警告來車及行人注意,並採取煞車、避讓等適當之安全措施?當時如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是否可避免兩車發生擦撞進而撞及在路旁行走之被害人?又證人即修理被告大客車之 呂輝明 於第一審證稱當時被告駕駛之大客車整部車跨到花臺上,車速不可能只有時速二十公里,如時速二十公里,煞車還煞得來,速度應很快等語(見第一審卷第六十七頁正面);而小客車之駕駛黃添壽亦供稱對向之被告等三部大客車一排過來,車速約五、六十公里左右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三十六頁正面)。如果無訛,則本件車禍之發生能否謂與被告之超速行車及疏於注意車前狀況無因果關係?原審未予調查釐清,或依檢察官之聲請送請鑑定被告當時駕駛之車速,徒以被告所駕駛之車輛已煞車失靈,且為下坡路段,難以確實認定當時之車速,即認證人呂輝明之證言不足採為不利被告甲○○之證據,尚嫌速斷,而難昭折服。㈡、審理事實之法院,本乎發見實質的真實之本旨,對於案內一切與罪名之成否有關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事實之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若尚有其他必要部分並未調查,即與證據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證人 陳東春 雖證稱被告之大客車煞車汽管斷掉,轉向主機也有被撞到,方向機之轉角器及傳動軸被撞後卡死,沒辦法控制轉向及煞車云云(見第一審卷第五十一頁)。與證人呂輝明之前開證詞不盡相符,且依被告大客車與小客車相撞擊之位置及大客車之結構有無可能於碰撞瞬間,煞車系統全部失去作用?而方向盤與煞車系統是否一併失靈?腳煞車與手煞車兩套煞車系統有無可能全部失去作用?該車之煞車汽管及轉角器、傳動軸究係兩車相撞後受損卡死或係相撞後大客車續撞電線桿、水泥花臺、民房牆壁之強力撞擊後始受損卡死?又當時是否連喇叭系統亦一併受損失靈,以致無法按鳴喇叭警告行人?凡此均與判斷上訴人有無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而無過失至有關係,而台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書及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之覆函,均未就此事項為鑑定說明,能否謂無送請專業人員或機構鑑定之必要﹖再被告供稱伊自肇事當日下午二時許開車出發(見偵查卷第五頁正面),則迄肇事時已有五小時之久,其是否連續疲勞駕駛致有疏失,亦尚不明瞭。原審未予查明釐清,遽認被告無過失,其職權調查之能事嫌有未盡,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