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97年度上易字第2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主張抵銷以為釋明,經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