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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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梁文士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史雙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文士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梁文士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