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苗交簡第二六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姚姳鴻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