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諾恩實業有限公司設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勁勝精機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街一段七三之五號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二二七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錫賢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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