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三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丁○○○、乙○○、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玖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