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0967號債權人 滕晉興 債務人 林文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促字第4096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96年12月25日│200,000元│96年12月25日│0000000│├───┼─────────┼───────────┼───────────┼───────────┤│002│97年4月25日│410,000元│97年7月14日│0000000│├───┼─────────┼───────────┼───────────┼───────────┤│003│96年7月25日│200,000元│96年7月25日│0000000│├───┼─────────┼───────────┼───────────┼───────────┤│004│97年3月25日│250,000元│97年3月25日│0000000│├───┼─────────┼───────────┼───────────┼───────────┤│005│97年2月25日│200,000元│97年2月25日│0000000│├───┼─────────┼───────────┼───────────┼───────────┤│006│96年9月25日│200,000元│96年9月26日│0000000│├───┼─────────┼───────────┼───────────┼───────────┤│007│96年10月25日│200,000元│96年10月25日│0000000│├───┼─────────┼───────────┼───────────┼───────────┤│008│96年8月25日│200,000元│96年8月27日│0000000│├───┼─────────┼───────────┼───────────┼───────────┤│009│96年7月20日│350,000元│96年7月20日│0000000│├───┼─────────┼───────────┼───────────┼───────────┤│010│97年1月25日│200,000元│97年1月25日│0000000│├───┼─────────┼───────────┼───────────┼───────────┤│011│96年11月25日│200,000元│96年11月26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