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