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七條之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