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吳佳頴 被告 魏世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上開刑事案件,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而為免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原告起訴狀第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