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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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景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 李真豊 (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鴻儒 (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李真豊、許鴻儒之地址等資料。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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