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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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3號聲請人 陳玉如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951元(計算式:651地號土地面積211.22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13,100元×聲請人應有部分比例56/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㈡使用分區證明(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提出相對人 葉雲貴 (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台強 (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惠英 (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素如 (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守廷 (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逸樺 (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姵滋 (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宜均 (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家聖(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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