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陳彩文 被告 陳子尚 被告 賀保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將房屋騰空交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3,900元(即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