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麗珠律師
許瑜容律師 鄭國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2日訊問後,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且所犯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94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4年12月12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95年2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
2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