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宜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宜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宜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宜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已判決科刑確定在案,且均不得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88年間起即有施用毒品之紀錄,並有偽造貨幣、偽造文書等犯罪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良,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性質及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受刑人呂宜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9日│104年6月24日│104年10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案號│院檢察署104年│院檢察署104年│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923│度毒偵緝字第│度毒偵字第7808│││號│618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院││├──┼───────┼───────┼───────┤││案號│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最後││第1570號│第1889號│第2106號││├──┼───────┼───────┼───────┤││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11日│105年1月8日││事實審│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5年1月19日│104年12月29日│105年1月31日││判決│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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