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債權人長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陳輝雄 等盼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臺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陳輝雄等二人或臺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補正對債務人陳輝雄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臺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