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朱美玉
黃素霞莊惠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緩字第372號、373號、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賄款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刑法第143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朱美玉、黃素霞、莊惠淇因犯投票受賄罪,業經聲請人以104年度選偵字第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三人收受之賄款各現金新臺幣(下同)500元,合計1,500元,業據扣押在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三人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經聲請人以104年度選偵字第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業於民國105年3月5日期滿,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憑。被告三人各收受之現金500元,合計1,500元(至於被告黃素霞、莊惠淇同次代親友收受之賄款,業經本院104年度選訴字第35號判決宣告沒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選上訴字第522駁回上訴確定),均係其等犯本件投票受賄罪所取得之賄款,業據其等供述在卷,亦經扣押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1541號扣押物品清單),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