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 陳信彰 相對人 鄭雲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依職權審認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41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所本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號),故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業對系爭執行程序所本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固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惟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無理由,判決駁回在案,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已乏所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軒豪
法官張育彰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