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調字第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簡調字第2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2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蘇建宇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
  宣示本件更新調解,朗讀前次調解筆錄。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請金額減縮為
  444706元,及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分百之二十計算之利息。6D─8126號小客車已經由相對人
  取回,目前由相對人使用中,相對人「丙○○即巴黎汽車商
  行」部分,更正為相對人「丙○○」。
相對人均稱
  們意願與聲請人談談看。車子確實現在由我們使用中。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
調解委員
法  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柒佰
  零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於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四日前給付參拾參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其餘壹
  拾萬伍仟捌佰捌拾元,於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五
  月一日止,於每月一日各給付參萬伍仟元,尾款捌佰捌拾元
  於第三期一併付清,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於依前項約定給付完畢,聲請人應將六D─八一二六
  號自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予相對人丙○○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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