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簡調字第2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2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蘇建宇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
宣示本件更新調解,朗讀前次調解筆錄。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請金額減縮為
444706元,及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分百之二十計算之利息。6D─8126號小客車已經由相對人
取回,目前由相對人使用中,相對人「丙○○即巴黎汽車商
行」部分,更正為相對人「丙○○」。
相對人均稱
們意願與聲請人談談看。車子確實現在由我們使用中。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
調解委員
法 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柒佰
零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於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四日前給付參拾參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其餘壹
拾萬伍仟捌佰捌拾元,於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五
月一日止,於每月一日各給付參萬伍仟元,尾款捌佰捌拾元
於第三期一併付清,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於依前項約定給付完畢,聲請人應將六D─八一二六
號自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予相對人丙○○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