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 廖述坤
廖述乾 廖述忻 廖述源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廖君惠 法定代理人 廖顯魁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複代理人 熊子仁
參加人 廖駕南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O二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86號民事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10月
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86號民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終結,並有該事件之判決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