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 廖述坤
廖述乾 廖述忻 廖述源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廖君惠 法定代理人 廖顯魁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複代理人 熊子仁 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6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主要爭點乃在於原告主張其祖父廖哮於日據時期與 廖修 所簽訂之「土地持分權賣渡權書」是否真正,及廖修是否為被告第五房之派下,其爭點係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事件(現已上訴中,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6號審理中)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原告 陳明 本案與前揭民事案件性質相同(本院卷第46頁),被告亦於100年4月28日當庭陳明請求本件待前揭民事事件審理結果,再加以參酌(本院卷第117頁反面),本院認兩造就本件所有證據方法,均同意援引該件,且本件爭點確實以前揭民事事件為前提問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