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黃志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 裴俊鵬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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