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784號債權人 謝瑜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子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之簽章。
②對債務人蘇子芳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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