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鋒霈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黃臆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伍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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